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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十三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已公布,至2014年12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安全生产法》让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安全生产平安中国”的期待。

如果说先前的《安全生产法(试行)》是中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即将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凝结了党中央倡导“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治理智慧,揭示了现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体现了深远的安全发展战略卓识,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则应当誉为是中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新《安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遏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打出硬拳头的法律。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难以震慑触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即将施行新的《安全生产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首先,新增安全生产“底线”法律条款。让企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是最大的期许。这就是要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当下的一些企业安全事故之所以得不到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又打出重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单位的惩罚条款在违法成本又有升级,大幅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

其次,新的《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和可操作性。

再有,新《安全生产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安全生产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安全生产举报诉讼制度。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手段——新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等等——都有很多亮点,人们将从不同视角审视新修改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后会感受意义重大。

当下,如何加以宣贯和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并为其立威,既考验着企业安全守法的意思,也考验着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执行力。

笔者认为,新《安全生产法》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距离新法的生效施行还足有4个月的时间,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做好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清理工作,适时确立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其标准制度。政府、企业、公众都应当认真领会新安法精神,并为新法律实施做好准备。相信伴随这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安全生产法》在执法层面切实落地,法治建设会不断深化,就一定会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国面临的安全生产危机必将得以化解、各类特、重大安全事故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质量也一定会逐步好转起来。有道是: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厉行法治,厉行安全生产,则事故可治,“平安中国”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