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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12月施行 罚款上限调至2000万元

 

新安全生产法执行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将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昨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独家专访到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威人士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同时,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另外,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也将建立起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