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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责任体系

 

近日,四川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分别明确规定了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7项职责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9项职责;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考核、工作决策、应急处置、年度述职、约谈、问责等7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负责人按事故等级赶赴现场的有关要求,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