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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之安全生产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

 

        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第9条、第62条规定,除事故处罚权等极少数行政执法权以外,赋予了行业主管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相同的行政执法权。第59条第2款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体现了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缓解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压力。

 

        新法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新法第67条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供民爆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由于这一措施对企业影响重大,所以新法同时严格限定了适用条件,包括: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避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随意执法,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法完善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公示、通报的规定。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第75条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实施共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