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新《安全生产法》 逐条释义之十九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释义】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这对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升级换代,具有重要意义,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但另一方面,因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能实施正确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这些情况时有发生。正是针对实践中这种情况,本条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是新设备的使用,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陌生的东西,如果仍按照老知识、老方法来做,就会出问题,就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还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安全生产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三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改为相应资格。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与就业促进法中有关职业资格的表述相一致,实质内容无任何变化。


【释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大致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山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7)石油天然气作业;(8)危险化学品作业;(9)爆破作业;(10)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