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90次)批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两国框架协议以及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具有两个主体地位:一是生态城土地整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二是生态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具体职能: 
1、负责中新天津生态城基础设施的融资与建设工作,完成生态城30平方公里土地的收购、整理及其范围内的配套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2、负责投资建设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的公益性设施; 
3、成为中新生态城区域税收与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返还主体。按照市政府有关“不取不予,自我平衡”的原则,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的税收与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将返还给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现区域投资的自我平衡; 
4、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开发中新生态城区域内的住宅、商业与科研产业用地。